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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11

 

    《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21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11日施行。为了便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该《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相关权益,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我省的实施方案中也明确要求“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要求,《办法》的制定被列为2016年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严把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关,推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法制审核的制度不够全面、系统;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以及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不够明确。目前,辽宁、甘肃、安徽、宁夏、江西等省市已以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办法。因此,根据中央要求,参考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定义

    行政执法决定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的经常性的手段,种类多、数量大,全部进行法制审核不符合实际。因此,《办法》确定纳入法制审核的主要是“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定义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种类主要是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法制审核的内容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

   (二)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范围

    为了便于理解和增强可操作性,《办法》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权责清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五大行政职权中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进行了范围界定。主要是:1.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2. 对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3.容易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事项;4.行政执法决定一旦作出很难恢复原状的事项。

    (三)关于法制审核的内容

    为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和适当性,统一法制审核标准。《办法》规定法制机构主要从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限、认定事实、适用依据、裁量基准、决定内容、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10个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四)关于法制审核的程序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提交法制审核的程序及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法制机构的审核程序、时限及应当出具的法律文书,并对复核程序、备案程序作出了规范。

    (五)关于法制审核的责任追究

    法制审核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内控把关程序,为了严肃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纪律,《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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