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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举办云南省第十届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0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以及《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传承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各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展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服务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民族文化强省建设,省文化厅、省民族宗教委定于今年第四季度举办云南省第十届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演时间

2017116(周一)至11日(周六)。其中,6日报到,11日返程。

二、展演地点

 玉溪市聂耳大剧院

报到地点:玉溪市聂耳路62号玉溪中玉酒店(总台电话:0877—2053888

三、总体要求

(一)坚持文艺工作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展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就,展现少数民族文艺创作成果,倡导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推动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注意挖掘、整理各民族特有的歌、舞、乐表现形式,注重作品的民族民间特性和艺术品位,提炼各民族具有代表性的音乐语汇,舞蹈语汇和韵律,使展演节目成为本民族认同、各民族喜爱、雅俗共赏、易于推广普及的艺术作品。

(三)本届展演节目分传统性节目和创新性节目两类,两类节目数比例不低于1:1,不接受单一类别节目参演。各州市应按不同要求准备和报送节目,并按不同类别组织参演。

(四)鼓励人口较少民族的作品和演员参加展演。重点关注和推荐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景颇等八个人口较少民族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参演。

     四、传统性节目和创新性节目的基本要求

     (一)传统性节目

1. 强调节目的民间性、原真性。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原有形态,在不伤害原有形态、表现形式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编排,并强化、彰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内涵。

2. 演员须以民间艺人、传承人和当地村民、原住民为主;演员服装须为符合当地习俗的日常装或盛装。

3. 传统性音乐节目须现场真唱真奏;如有伴奏,须用民族乐器现场伴奏。

4. 灯光舞美简洁明快,不做过多渲染。

(二)创新性节目

1. 创新性节目强调在继承传统基础上的创意,立足传统但要有新意。素材可广泛选取当地独具特色的各类民族民间歌舞乐;也可从各民族丰富多彩的生活习俗中选取新的题材,提炼新的语汇,创作出既有浓郁的乡土气息、鲜明的民族风格,又能体现新的时代风貌并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2. 演员除来自农村、社区的业余演员外,可适当选用当地相关文化艺术团体、艺术院校的表演人员。

3. 服饰必须本民族认同,符合本民族审美需求,可在传统服饰的基础上适度改良创新。

4. 灯光舞美可根据节目需求进行配置,但要简洁、得体。

五、节目分类要求

(一)声乐类

1. 传统性节目须选自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民间原创性唱法;创新性节目以民族民间传统音乐素材为基础进行整理、改编或创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注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2. 演唱形式:独唱、重唱、合唱、对唱、组合唱、表演唱及民间说唱等均可,提倡使用民族语言表演。

3. 节目伴奏:传统性节目若需伴奏,须用民族民间乐器现场伴奏;创新性节目可用现场伴奏或CD伴奏。

4.节目时间:不超过6分钟。

(二)器乐类

1. 传统性节目须来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民间流传的原创性曲目;创新性节目选用当地民间流传整理、改编的曲目或通过艺术加工、自创的乐曲,有鲜明的民族性和地域特点。注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2. 演奏形式:以本民族乐器、乐队演奏为主,独奏、重奏、合奏均可。突出各民族的特色乐器,鼓励对民族乐器的改良,培养锻炼少数民族特色乐队。

3. 节目伴奏:传统性节目须用民族民间乐器现场伴奏;创新性节目可用现场伴奏或CD伴奏。

4. 节目时间:不超过6分钟。

(三)舞蹈类

1. 传统性节目须来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或民族民间原创性舞蹈;创新性节目须以民族民间舞蹈素材为基础进行整理、改编或创作。音乐伴奏和表现形式应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注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2.表演形式:独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均可。

3.节目伴奏:传统性节目须用民族民间乐器现场伴奏;创新性节目可现场伴奏或CD伴奏。

4.节目时间:不超过6分钟。

六、奖项设置

本届展演设立云南省民族民间歌舞乐彩云奖,按两类节目的歌、舞、乐分别设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另设传承奖和组织奖。传承奖由评委会推荐,组委会确定;组织奖由组委会根据参演代表队的组织情况确定。

七、队伍组织

以州市为单位组成代表队。每个代表队参演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含领队、驾驶员),参赛节目总时长不超过25分钟,并注意歌、舞、乐节目的搭配。

八、有关要求

(一)在玉溪市展演期间,组委会负责各代表队35人以内的食宿、交通、场地费用。各代表队往返旅费及超出人员费用自行承担。

(二)展演舞台采用统一的灯光、音响、舞美。如有特殊需要,请按附件1要求填写上报,费用自理。   

(三)201711620:00,在玉溪市聂耳大剧院举行开幕式晚会。

(四)各地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于930日前以州(市)文化局为单位,统一审定上报参演节目;并将参演人员名单和参演节目单(附件12)以及节目DVD光盘电子版发至邮箱377703736@qq.com;纸质材料及光盘邮寄至:昆明市五华区瓦仓南路3号,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联系人: 胡荣梅  0871—63621615(传真) 13759131889

                    0871-63615115(传真)  13608860848

 

附件:1.云南省第十届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节目及舞台要求登记表

2.云南省第十届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演职人员登记表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710

 

文章关键字: 节目 民族 文化 民间 物质